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审批函[2007]57号)
各市、县建设局:
根据闽建建[2006]59号文的规定,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进行资质就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时间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止,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止,到期未就位的自行失效。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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