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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