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住宅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综合验收”的规定;

二、《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因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规定;

三、《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驾驶员服务证实

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