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148号)
厦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港3个作业区(点)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现予以公布:
一、五通客运码头作业点。
二、东渡港区20号泊位作业点。
三、招银港区1、2、4、5、6、14号泊位作业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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