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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监督职便函[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为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年来我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基本状况,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请各省认真组织填写相关调查内容,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调查表寄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 系 人:余晨

电 话:010-83132825(传真)

电子邮箱:yuch76@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50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现状调查表。
2.各省取得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3.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现状调查表。
4.各省取得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现状调查表。
5.职业病诊断鉴定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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