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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现发布《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102-2002)

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103-2002)

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以上标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GBZ 102-2002、GBZ103-2002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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