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