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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部分外资认证机构调整注册资本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部分外资认证机构调整注册资本的通知




各外资认证机构: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委在审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对注册资本要求为不低于35万美元。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的变化,部分外资认证机构的注册资本已经不能满足《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使认证机构能够持续满足《条例》的要求,请存在上述问题的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注册资本规模,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并将商务和工商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报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联系电话:010―82262740,82262703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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