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认真按照《决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行政许可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采取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鼓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完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2007年底以前,烟花爆竹主产区湖南、江西、安徽、广西、河南5省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当地生产企业总数20%,生产企业数量少的省份可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用3年时间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国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全面开展。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努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请各地区认真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可随时报告。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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