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发展,促进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专业国际通用执业资格,并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业绩的人员。上述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开放性原则。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或以各种方式为本市服务,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市场配置原则。留学人员以何种方式参与本市建设,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和获取多少个人经济收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由相关主体各方自主协商约定。
服务便捷原则。政府,相关团体、组织,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努力为留学人员在工作、科研、生活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龊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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