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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4月11日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但双方约定以购房款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所负债务的除外。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纪录,将其中10%至30%的部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重点监管范围的资金使用应采取核准制,非重点监管范围的资金使用采取备案制。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核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将更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业银行,拟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范围、使用范围、使用程序、重点监管范围、解除监管条件,以及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设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相关资料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账户等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账户等信息,约定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合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于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分别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备案。
 用款计划应当附有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首次用款计划备案后,下次用款计划还应当附有上次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该项目建设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预售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银行、账号及缴存方式在其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答复购房人的咨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房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后,应当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房屋首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预售商品房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申请解除对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等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档案。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账户以及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其设立的宜昌房地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原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监管义务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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