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依法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监督[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加强了部门协调和合作,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阅。请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关于依法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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