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建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的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现一并公布。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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