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现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及填写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名称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资质证书式样见附件1)。
二、各发证机关执行统一的证书填写要求,具体编号要求、用印方法等详见附件2。
三、新的资质证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已经取得安全监管总局甲、乙级检测检验资质但尚未到期的机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相应的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手续,并上交原有资质证书和标志章。2008年1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和标志章作废。
附件: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式样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填写要求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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