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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3月9日,财政部以《关于批复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函》(财综函〔2007〕3号),批准我省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了衔接好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停征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工作,防止出现征收上的混乱,确保平稳而有效地推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的全面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时停止征收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二、有关部门2007年1月至2月征收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按分成比例全部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三、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征收单位做好以前年度基金征收的清算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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