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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2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 <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的函》(建综函[2007]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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