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详见附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关税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台湾原产农产品)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标有“ex”的税则号列,表示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其中,只有清单中的列名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二、海关凭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详见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签发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免征关税的验放手续。
三、台湾原产农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水产品为在台湾地区养殖或由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蔬菜为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对应商品编码填报,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6”,其他填报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享受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应符合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的相关运输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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