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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穗交〔2007〕144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广州市辖区(含增城、从化)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业户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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