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的名称、依据、类别、实施主体、责任环节、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遵循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监督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统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编制及动态管理,并公布各部门投诉电话。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察及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政府督查机构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权责清单的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依托市政府网站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进驻中心的实施部门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并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实施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廉政风险点防控、向社会公开发布等。
第五条实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包括部门行政权力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解释,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或下放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子项)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严格调整程序。对本办法所列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移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由机构编制部门相应调整权责清单;需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按上述程序运行,经审核审查结束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提出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提出督促意见,按程序进行调整。因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及时公开发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市编办及相关实施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布。
第八条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报送《行政权力行使数量统计表》;每年12月底前报送《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行政权力行使数量统计表》主要是对实施部门每季度行使的行政权力发生数量进行汇总;
《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涉及行政权力发生情况、权责清单履行运转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因素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建立考评(评估)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对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要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权责清单执行评估情况,作为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编制增减、用编进人的重要依据,建立评估结果与机构编制管理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要把评估结果与单位和个人考评结合起来。
第十条严格责任追究。实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法行使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权力调整申请的;
(五)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行政不作为、庸政懒政,甚至故意刁难群众的;
(七)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公示信息的。
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新乡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和《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实施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公布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向监察部门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受理并办理。
各实施部门及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公众投诉信息、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全程在线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