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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

2006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共557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扩项和换证的实验室);通过资质认定验收复查的省级(含副省级市)质检机构8家(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经认定实验室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名单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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