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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关于批准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报告》(通政发[2005]6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南通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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