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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龙海市为“建筑之乡”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龙海市为“建筑之乡”的通报

(闽政文[2007]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04〕196号),经研究,决定命名龙海市为我省“建筑之乡”。希望龙海市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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