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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7〕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桂文报[2006]252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资)增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请该机构依照外商投资及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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