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核电产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2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核电产品的请示》(一重质发〔2006〕25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我局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配备的热丝TIG焊、马鞍型焊接和接管焊接等装备能够满足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1级压力容器精加工、焊接和组装活动的需要,现批准你公司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1级压力容器的精加工、焊接和组装活动。由于相应设备已从富拉尔基搬迁至大连,因此你单位不得在富拉尔基再从事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1级压力容器的精加工、焊接和组装活动。
你公司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核电产品期间,应遵守核安全法规和我局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核电产品的质量。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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