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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4]328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5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球尾44.35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国电福州江阴电厂一期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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