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01-29
【生效日期】2007-01-2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