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 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 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日内复印1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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