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沪府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市政府对《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辆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发生不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省市车辆驻本市满一个自然月以上的,《办法》已明确规定应按照本市车辆的标准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形下,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