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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环办〔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现予发布实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均需填报《登记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布本《登记表》,并组织实施。

附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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