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越南中央轻音乐歌舞剧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53号)
河南省文化厅:
你厅豫文市[2006]126 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南省演出公司邀请越南中央轻音乐歌舞剧院一行32人,于2007年3月至5月到河南、山东、四川、内蒙古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其他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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