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监督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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