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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790号

农业部公告第790号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现对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的商品编码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7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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