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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7号

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9号公告公布的《200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1种(10个8位HS编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本发证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商 务 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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