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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苏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苏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7号)




苏州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准苏州港张家港港务集团公司等码头靠泊能力的请示》(苏港管字[2006]36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家港港务集团公司1#泊位等13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张家港港务集团公司13#泊位等2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当地海事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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