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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55号)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广州港新沙港区1-10号泊位和新港作业区6-8号泊位靠泊能力重新核查工作的报告》(穗港集团[2006]203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港新沙港区1号泊位等13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
二、你公司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四、广州港务局和广州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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