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 地 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