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同安-南安和翔安-南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6]554号)
厦门市、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同安?南安和翔安?南安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厦府〔2006〕1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和南安市人民政府联合核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和南安市人民政府联合核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莲河?前坂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即日生效。
请你们两市有关辖区恪守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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