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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安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安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5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安溪县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6〕38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安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72.2864公顷土地(耕地7.9119公顷)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安溪县及龙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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