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74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第五十五批)和第三阶段(第十二批)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十二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五十五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5批)
3.公告变更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