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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中北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中北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6〕248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6]981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中北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75%,香港新世界基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25%。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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