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刘承俊到内蒙古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2421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内文外字(2006)6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内蒙古金鹰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电视台合作,邀请韩国歌手刘承俊于2006年12月19日到内蒙古大学体育馆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演出1日前核验临时演出场所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合格证明。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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