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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直属企业: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驻闽企业是中央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对中央驻闽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同时要密切配合,联手互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央驻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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