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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电磁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底数,我局于2005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试点工作。2006年,已有部分省、市开展了申报登记工作。

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从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逐步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到2008年底,应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现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们的工作安排,制定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体系的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申报登记工作,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实施计划报送我局。

联 系 人: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 张家利

联系电话:(010)66556369

传 真:(010)66556371

附件: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范围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3.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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