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潘玮柏到福建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2237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6]216 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演出公司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于2006年12月到福建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演出日期1日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
此复。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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