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深圳市华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保监中介〔2006〕1227号)
深圳市华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时伪造验资证明,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取得了中国保监会批准你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深圳市华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撤销深圳市大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你公司须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停止经营一切保险公估、保险经纪业务,做好相关业务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正、副本交回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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