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外籍歌手潘玮柏、蔡健雅到云南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2140号)
云南省文化厅:
你厅云文市[2006]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云南省演出公司和紫星堂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06年12月1日到云南昆明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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