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6〕1133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申请》(国泰人寿〔2006〕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原存放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人民币8764万元转存至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请你公司在该笔款项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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