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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补充通知

(商办运便函[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运发[2006]435号)印发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都已积极认真地开展了工作。为使申报和初审工作迅速、准确进行,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附件2填报要求

(一)目录13“省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中的销售量及销售额是指得到省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可的全部酒类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
(二)目录14“海关出具的出口量证明”原则上应由海关出具。填报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出具能证明真实并可追溯的相关材料。
(三)目录1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是指企业直接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全部酒类产品的纳税额。
(四)表1“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及企业管理情况”中“注册地”是指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xx酒酿造工》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是指由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行业协会颁发的酿酒职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报送时间

为了顺利开展复审、市场取样和品评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按时完成此次评酒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克服困难,主动协助企业开展填报工作,严格把好初审关,尽快将申报材料争取在10月25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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