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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8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25号公告,经研究决定,指定1家认证机构和7家实验室(见附件),自2006年12月1日起,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工作。

指定机构及有关利益方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承担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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