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艺人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85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11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演出管理中心与上海风韵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06年11月19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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